20世紀下半時期,以賽亞·伯林開始用“兩種自由”的概念來劃分自由:“消極自由”和“積極自由”。他認為,積極自由是指人在“主動”意義上的自由,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,均基于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。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覺的,他就處于“積極”自由的狀態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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